机动车检测、年审、登记注册等服务
SERVICE
机动车注册登记服务

本服务中心可办理国产9座以下(含9座)小型客车、轻、微型货车的注册登记业务。

一、办理所需资料:
1、《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原件(办理流程初次至【办证大厅】后领取填写);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原件; 

3、机动车的来历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
4、国产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原件;
5、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6、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7、车船税纳税或者免税证明;
8、属于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的,还应当提供《四川省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使用证》、主管部门出具的车辆使用性质的证明原件;
9、属于加装肢体残疾人操纵辅助装置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还应当提供操纵辅助装置加装合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0、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供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11、法律、行*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12、属于代理登记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委托书原件。

二、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日内办结,对于所提交的车辆、资料、凭证有嫌疑的进入调查程序(调查嫌疑车辆、资料、凭证的时间不计入机动车登记时限)。

三、办理流程:
1
、车辆进站,至【录入窗口】查询公告、录入、领取申请表;

2、公告不免检车辆凭车辆检测凭证,至【机动车检测线】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检验完毕接车后行至【新车查验区】;

   公告免检车辆行至【新车查验区】。

3、至【新车查验区】等待查验员对登记车辆进行查验;

4、车辆查验完毕,至【办证大厅】指定窗口进行查验复核、注册查验、注册登记;

3、自助选号、网上自编号确认;

4、至收银窗口进行注册登记缴费;

5、领取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4、车辆离站,至选定地点领取机动车号牌。

四、其它说明:
1、按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办理机动车登记、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先行办理其所有或者管理的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以及未按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车辆的检验。
2、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前,机动车所有人姓名、身份证明号码发生改变的,应当先行办理相关变更备案)。

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
(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六、法律责任: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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